民法 第100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說,做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時,在條件還沒確定成就或不成就之前,如果當事人先做了會損害對方「因條件成就本來應得到的利益」的行為,就要負賠償損害責任。也就是說,條件未定前,不能任意做出足以破壞對方條件利益的行為。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是「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且時間點要在「條件成否未定前」。 2. 構成要件重點是:當事人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 3. 法效果是「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條文沒有寫其他處置或其他責任,作答時不要自行加寫。 4. 考試常會考「條件未定前」與「條件成就後」的區別,答案要抓住本條保護的是條件成就時原本應得的利益。
常見陷阱
容易把本條理解成只要條件沒成就就一定免責;其實條文管的是在條件成否未定前,是否有損害對方應得利益的行為。也不要把「應得利益」擴張成所有損失,仍要扣緊條文所指的、因條件成就而本來會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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