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用本人名義做出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會直接發生在本人身上,不是先發生在代理人。若原本應該是向本人表示意思,卻是向代理人表示,這個規定也同樣適用。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意思表示」三要件成立時,效力直接歸本人。2. 第二項是把第一項規則延伸到「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的情形,考題常考其是否準用。3. 作答時要抓住條文用語: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不是先對代理人發生效力。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誤解成代理人自己作意思表示。2. 第二項是「準用」,不是另創新的法律效果。3. 必須是在「代理權限內」,超出權限就不能直接套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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