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沒有代理權,卻冒用別人的名義去做法律行為,而且對方是善意的,這個冒名者就要對該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在於:行為人本身沒有代理權,卻以他人代理人身分對外行事。條文規範的是對善意相對人的賠償責任,不是在說該法律行為本身一律有效。
考試要點
1. 主體要看「無代理權人」:重點是沒有代理權卻冒充代理人。2. 行為方式是「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考題常考是否屬無權代理。3. 效果是「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要記得保護的是善意相對人。4. 題目若問責任歸屬,應抓住「損害賠償」四字,不要自行延伸成其他法律效果。
常見陷阱
容易把本條誤解成「無權代理的行為一定有效」;其實本條重點在損害賠償責任。也要注意條文只寫「善意之相對人」,不是對任何相對人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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