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繼承人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若要拋棄,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起 3 個月內,寫成書面向法院提出。完成拋棄後,原則上還要再用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輪到繼承的人;但如果真的不能通知,就不受這個限制。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權利可以放棄。 2. 拋棄的期限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必考數字是 3 個月。 3. 拋棄方式是「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程序要件不能漏。 4. 拋棄後,還有「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通知義務;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常見陷阱
1. 容易把 3 個月算成從死亡時起算;本條文字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起算。 2. 容易誤以為口頭或其他方式也可以,條文明定要「書面」且要向「法院」為之。 3. 拋棄後的通知義務是原則上要做,只有「不能通知者」才例外,不能自行擴張成一般都可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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