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5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也就是說,這類人自己做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具有效力上的基礎,考試上要先記得他的身分是「無行為能力人」。本條只是在定性,重點就是把「受監護宣告」和「無行為能力」直接連在一起。

考試要點

1. 關鍵身分:受監護宣告之人。2. 法律效果:無行為能力。3. 考題常會直接問「受監護宣告的人屬於何種行為能力?」答案就是無行為能力。

常見陷阱

不要把本條和限制行為能力、無權利能力混淆;本條明文是「無行為能力」,不是其他能力狀態。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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