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說:如果代理權是透過「法律行為」授與的,授與的人要用意思表示來做。這個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代理人要代為處理事情的第三人表示。重點在於,代理權的授與方式是以意思表示完成,而不是用別的方法。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題是「代理權的授與方式」。 2. 限於「以法律行為授與」的代理權;其授與方式是「以意思表示為之」。 3. 意思表示的對象有兩種: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表示。 4. 考題常會問:代理權授與是對誰表示?記得本條明文包含代理人與第三人兩種對象。
常見陷阱
常見誤解是以為一定只能對代理人表示;其實本條也明許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另要注意,本條只講「以法律行為授與」的代理權授與方式,不要把其他情形混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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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