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69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一個人用自己的行為,讓別人看起來像是已經授權他人當代理人,或明知別人自稱是他的代理人卻不出聲反對,這個人對第三人要負起和授權人一樣的責任。也就是說,法律上會把他當成要對外承擔授權效果的人。可是,如果第三人明明知道對方沒有代理權,或是本來就可以知道對方沒有代理權,就不能主張這條的保護。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是「表見代理」的責任:不是實際有授權,而是因本人自己的行為或不反對,讓第三人合理相信有代理權。 2. 責任對象是「第三人」;效果是「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3. 例外要記住:第三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就不在此限。 4. 題目常考判斷重點:要看是本人是否有造成外觀、以及第三人是否知情或可得知。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誤解成一定要書面同意;條文重點是「不反對」。 2. 不要把例外寫成「第三人不知道才保護」;原文是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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