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損害賠償原則上只賠到能補回債權人實際受的損害,以及本來可以賺到卻沒賺到的利益;但如果法律或契約另外有規定,就依那些規定。第二項進一步說,按一般情況,或依既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況,本來可以預期得到的利益,也算是「所失利益」。
考試要點
1. 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則: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2. 但要注意例外:若「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從其特別規定。3. 「所失利益」不只看已經發生的損失,也包括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4. 考試常會問:哪一些利益可以算進賠償範圍,關鍵字是「可得預期之利益」與「視為所失利益」。
常見陷阱
常把「所失利益」誤解成一定要已經確定發生,這條是把依通常情形或特別情事可預期的利益,也納入考量。也不要把「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看成一般原則可任意擴張賠償範圍;本條是先以填補損害與所失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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