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216-1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同一個原因事實同時造成你受損害、也讓你拿到利益,那你可以請求的賠償金額,必須把你已經拿到的利益扣掉。也就是說,損害賠償不是把受損部分全額算進去,而是要先扣除同一原因事實所帶來的利益。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有損害又有利益。 2. 計算賠償時,原則上要「扣除所受之利益」。 3. 本條重點在損害與利益的同一性;不是所有利益都能扣,條文限定必須是同一原因事實所生。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有利益就一律扣除;本條限定必須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利益,不能任意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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