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定金原則上會依本條處理,但如果當事人自己另外有約定,就先看雙方的特別約定。契約如果順利履行,定金要返還,或者直接算作價金等給付的一部分。若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的人而不能履行,定金不能請求返還;若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的人而不能履行,該當事人要加倍返還所受的定金;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不能履行,定金應返還。

考試要點

1. 先記總則: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才適用本條四款規則。2. 履行時的效果是「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3. 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定金不得請求返還。4. 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5. 不可歸責於雙方:定金應返還之。

常見陷阱

1. 本條是以「當事人另有訂定外」為前提,考題常先問有無特別約定。2. 第三款是「應加倍返還」,不是僅返還原定金。3. 第二款用語是「不得請求返還」,不是「可以沒收」等自行延伸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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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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