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當事人可以先約定: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就要支付違約金。除非雙方另外有特別約定,違約金通常會被看成是因為不履行所造成損害的賠償總額。若約定的是「沒有在適當時期」或「沒有用適當方法」履行時就要付違約金,債權人除了可以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外,違約金也視為該遲延或不適當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違約金」的約定基礎:是當事人得約定,不是法律當然發生。2. 原則上,違約金除非另有訂定,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3. 若違約金是針對「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則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該種不適當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4. 考題常抓「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與「視為損害賠償總額」兩個結構,不要誤認為一定只能請求違約金。
常見陷阱
1. 「得約定」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並非一律自動發生。2.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表示雙方可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性質,不可直接把它當成固定唯一效果。3. 後段是針對「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的情形,與單純不履行的違約金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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