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買賣的標的物有瑕疵,而且出賣人依前五條規定本來就要負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契約,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不過,如果依個案情況,解除契約會顯失公平,買受人就只能請求減少價金,不能解除契約。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必須是「買賣因物有瑕疵」,且「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 2. 買受人的權利:原則上有兩種選擇,為「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3. 例外限制:若「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則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4. 本條重點在於: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要看解除是否會顯失公平。
常見陷阱
1. 不是只要有瑕疵就一定可以解除契約;還要看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 2.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表示在該例外情形下,只能減少價金,不能再選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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