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60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買賣標的沒有達到出賣人原本保證的品質,買受人可以不解除契約,也可以不先走減價,而是直接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另外,如果出賣人是故意不告知物的瑕疵,也適用同樣的處理方式。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品質保證不符」與「故意不告知瑕疵」兩種情形。2. 買受人的選項是:不解除契約、也不請求減少價金,而改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3. 這裡要記得是「得」請求,屬於買受人的選擇權,不是必須解除或必須減價。4.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表示後者的法律效果與前段相同。

常見陷阱

1. 不要誤以為本條只能解除契約或只能減價;本條明文是可改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2. 不要把「故意不告知瑕疵」和一般未發現瑕疵混為一談;條文限定的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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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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