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65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買受人因為標的物有瑕疵,依法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時,這個解除權或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一般情況下,要在依第356條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另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也會消滅。若出賣人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前面「6個月」這個限制不適用。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瑕疵擔保」相關的權利消滅期間,重點在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價金的行使期限。2. 兩個期間要會背:依第356條通知後6個月;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3. 兩者是消滅事由,逾期權利消滅。4. 例外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適用前項6個月期間的規定。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6個月」和「5年」混成同一個期限;兩者是不同基準。2. 例外只針對前項「6個月期間」不適用,並不是把5年也一併排除。3. 起算點要看條文寫法:6個月是「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5年是「自物之交付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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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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