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30條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某人已經公開表示自己願意承接處理某一類事務,當有人把該事務委託給他時,他如果沒有立刻表示拒絕,就法律上視為他已經接受委託。也就是說,重點在於「先有公然表示願意承受」以及「對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兩個條件。
考試要點
1. 關鍵效果是「視為允受委託」,不是實際口頭同意才成立。2. 要先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再看對該委託是否「不即為拒絕之通知」。3. 本條是民法第530條,常考在不動產經紀或營業員是否因公開招攬、公開表示而成立受託關係的判斷題。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一定要明示答應才算受委託;本條是看有無公然表示及是否不即時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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