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原則上要照委任人的指示去做,並且要像處理自己的事情一樣盡注意義務。若受任人有領報酬,注意程度還要提高到「善良管理人」的標準。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體是「受任人」,客體是「處理委任事務」。2. 注意義務有兩層:未特別區分有無報酬時,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3. 先看「應依委任人之指示」,再看注意義務標準,是委任契約中常考的受任人義務。
常見陷阱
1. 「其受有報酬者」不是另立一個無關義務,而是把注意程度提高。2. 「應」是強制義務,不可寫成可選擇。3.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只適用於受有報酬者,勿誤認所有受任人一律都用同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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