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44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任人如果在處理委任事務時有過失,或是做了超越授權範圍的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就要對委任人負賠償責任。重點在於,只要損害是因為「過失」或「逾越權限」所生,受任人就可能要賠。
考試要點
1. 本條規範主體是「受任人」與「委任人」。2. 兩種成立情形:一是「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二是「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3. 法效果是「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注意是應負賠償責任。
常見陷阱
不要把本條理解成只有故意才賠;條文明寫的是「過失」也會成立。也不要把「逾越權限」誤解成必須先有委任人明確禁止才算,條文本身只寫超越權限之行為所生損害即成立。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