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45條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任人如果向委任人請求,委任人就有義務先預付辦理委任事務所必需的費用。這裡重點是「應預付」是委任人的法定義務,且費用限於「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考試要點
1. 主體:委任人。2. 觸發條件:因受任人之請求。3. 法效果:委任人應預付。4. 預付範圍: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考試常考「必要」二字,不能擴張成所有費用。
常見陷阱
容易把「應預付」誤看成委任人可自由決定是否預付;本條是義務不是裁量。也要注意僅限「必要費用」,不是委任事務中任何支出都當然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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