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546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任人因為處理委任事情而先墊付必要費用時,委任人應該把這筆錢還給他,還要從支出那一刻起算利息。若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而負擔必要債務,受任人可以請求委任人代為清償;如果還沒有到清償期限,也可以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若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因為不是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受損害,受任人可以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是委任人對受任人的三種義務:償還必要費用、代為清償必要債務或提出相當擔保、賠償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損害。2. 必要費用除了本體償還外,還要注意「自支出時起之利息」。3. 必要債務的部分,受任人有兩種請求內容:已到期時可請求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時,可請求提出相當擔保。4. 若損害發生另有應負責任之人,委任人對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這是本條第四項的重點。

常見陷阱

1. 「應償還之」與「得請求」不同:必要費用是委任人應償還;必要債務與損害賠償則是受任人得請求。2. 「未至清償期者」不是代為清償,而是得請求提出相當擔保。3. 損害賠償以「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為前提,不能反向理解成只要有損害就一定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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