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553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經理人是指經商號授權,負責管理商號事務並且有簽名權的人。這個授權不一定要明講,也可以用默示方式成立。經理權的範圍也可以被限制,只管商號事務的一部分,或只管某一分號、幾個分號。

考試要點

1. 經理人的核心要件是「商號授權」+「管理事務及簽名」。2. 經理權授與方式可為「明示或默示」。3. 經理權範圍可限於:商號事務之一部、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4. 本條是定義與授權範圍條文,考題常用來連結公司或商號內部職務身分判斷。

常見陷阱

1. 不能把經理人理解成一定要書面明文任命,本條明白寫有「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2. 不能把經理權想成一定涵蓋整個商號全部事務,本條允許只限於一部或特定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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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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