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67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居間人在介紹成交時,對於訂約相關事情,必須把自己知道的內容如實告訴雙方當事人。若明顯看出某人沒有履約能力,或已知道他沒有訂立該契約的能力,就不能替他居中媒介。若是以居間為營業的人,對訂約事項以及當事人的履約能力、訂約能力,還負有調查義務。
考試要點
1. 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義務,範圍是其所知的訂約事項。2. 若對方「顯無履行能力」,或已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不得為其媒介。3. 以居間為營業者,另有調查義務,內容包括:訂約事項、當事人之履行能力、訂立該約之能力。4. 考題常考主體區分:一般居間人是據實報告;以居間為營業者,才有調查義務。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不得為其媒介」誤解成只需提醒即可,條文是直接禁止。2. 「以居間為營業者」的調查義務,與一般居間人的據實報告義務不同,勿混為同一層次。3. 「顯無履行能力」與「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是兩種不同情形,題目常分別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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