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人的「權利能力」是指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依本條規定,這個資格從出生開始,到了死亡就結束。也就是說,只有活著出生的人,才有民法上權利能力。
考試要點
1. 關鍵字是「權利能力」,不是行為能力。2. 起點是「出生」,終點是「死亡」,兩端都要背準。3. 本條只在講權利能力的存續期間,與監護宣告、限制行為能力等其他制度要分開記憶。
常見陷阱
容易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混淆;本條只規定權利能力的始點與終點,沒有提到其他能力限制。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