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人的「權利能力」是指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依本條規定,這個資格從出生開始,到了死亡就結束。也就是說,只有活著出生的人,才有民法上權利能力。

考試要點

1. 關鍵字是「權利能力」,不是行為能力。2. 起點是「出生」,終點是「死亡」,兩端都要背準。3. 本條只在講權利能力的存續期間,與監護宣告、限制行為能力等其他制度要分開記憶。

常見陷阱

容易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混淆;本條只規定權利能力的始點與終點,沒有提到其他能力限制。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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