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58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物權如果是因為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沒有辦理登記,就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單靠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本身,還不算完成物權變動,必須登記才會生效。這種行為還要用書面方式做成。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是「不動產物權」且限於「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 2. 效力要件是「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考題常考登記與生效的關係。 3. 第2項明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要注意書面與登記是不同層次的要求。 4. 可與第757條物權法定、第851條以下役權規定一起比較:役權內容、界限看後續條文,但若屬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仍要注意本條的書面與登記要件。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誤記成「登記才有對抗第三人效力」;本條是直接影響效力。 2. 不要把第2項「應以書面為之」漏掉,考題可能同時問書面與登記。 3. 「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四種情形都在本條範圍內,不能只記取得或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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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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