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一塊土地因為和公路沒有適當的聯絡,導致不能作通常使用,而且這不是因為土地所有人自己任意造成的,土地所有人就可以通過周圍土地到達公路。通行時,通行權人要在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土地損害最少的地點和方法。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害,還要支付償金。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並且「不能為通常使用」時,才有本條問題。2. 例外:若是「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則不適用本條。3. 通行內容: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4. 通行界限:限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並且要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5. 負擔:對通行地所受損害,「並應支付償金」。6. 另注意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本條前項情形「準用之」。
常見陷阱
1. 不是任何不方便出入都可以主張,必須達到「無適宜之聯絡」且「不能為通常使用」。2. 若是土地所有人自己任意行為造成袋地,不能直接依本條主張通行。3. 通行不是想走哪裡都可以,必須符合必要範圍,且要選損害最少的處所與方法。4. 通行後不是不用負擔,對通行地因此受損害,原則上要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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