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失蹤人原則上要失蹤滿七年,法院才可以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作成死亡宣告。若失蹤人已經八十歲以上,失蹤滿三年後就可以聲請死亡宣告;若是遭遇特別災難的人,則在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也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死亡之宣告」的要件,重點在法院「得」依聲請為之,不是當然發生。2. 一般情形:失蹤滿七年。3. 例外一: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失蹤滿三年。4. 例外二: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5. 聲請人限於「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得」看成「應」:法院是有裁量,非必然宣告。2. 不要把一般期間、八十歲以上、特別災難三種情形混在一起;三種起算點不同。3. 特別災難是從「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起算,不是從災難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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