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前條所說的契約相對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明確回答到底要不要承認這個契約。若法定代理人在這個期限內沒有作出確定答覆,法律上視為拒絕承認。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前條契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2. 期限:要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 3. 內容:催告的目的,是要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4. 法效果:法定代理人在前項期限內「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常見陷阱
(1)不是法定代理人自己決定是否承認的期限,而是契約相對人可定期限去催告。(2)期限門檻是「一個月以上」——「以上」含本數,故定一個月即為合法,不足一個月(如二十日、半個月)才不符規定。勿記成「不能定一個月」;正確說法為:不得少於一個月。(3)不是一定要明示拒絕,只要在期限內不為確答,就「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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