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造成限制的原因消失後,如果自己承認先前訂立的契約,這個承認的效力,和法定代理人所為的承認一樣。另有一條前條規定,也會在這種情形下準用。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的「承認」效力。2. 其效力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相同,這是常考的效力對照。3. 第二項明定「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答題時要注意是「準用」而非直接適用。
常見陷阱
容易把「限制原因消滅後」誤寫成其他時點;本條是限制原因已消失後,才由本人承認。另要注意本條只說承認的效力與法定代理人相同,不要自行加寫其他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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