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共有物要怎麼管理,原則上要看共有人的人數和應有部分兩個條件:共有人過半數,而且他們的應有部分合計也要過半數;但如果應有部分合計已經超過三分之二,這些人的人數就不用再算。若依這個方式作成的管理決定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若因情事變更而難以繼續,法院也可以因任何共有人聲請而裁定變更。若共有人依第一項作成管理決定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同意的共有人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都可以單獨做。
考試要點
1. 共有物管理的同意門檻: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2. 例外計算: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其人數不予計算。3. 兩種可聲請法院變更的情形:一是管理「顯失公平」;二是「情事變更難以繼續」。前者是不同比意的共有人聲請,後者是任何共有人都可聲請。4. 損害賠償責任:依第一項所為管理決定,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受損害,對不同意之共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5. 單獨可為的事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常見陷阱
1. 不能只記「人數過半」:還要加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2. 「逾三分之二」是門檻重點,不是三分之二。3. 管理顯失公平與情事變更難以繼續,聲請人不同:前者限不同意之共有人,後者是任何共有人。4. 「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是指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並非所有管理事項都可單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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