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共有物要怎麼分,原則上先看共有人能不能自己協議,能協議就照協議做。若協議不成,或協議後有人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法院可以依任一共有人請求,命令採原物分配、變賣後分價金,或原物分一部分、另一部分變賣等方式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用金錢補償,甚至讓共有物的一部分仍維持共有。若是數個不動產且共有人符合條文條件,還可以請求合併分割;變賣時,除買受人就是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
考試要點
1. 共有物分割的順序:先依共有人協議;協議不能決定,或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介入。2. 法院可命的分配方式:一是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是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或原物一部分分配、他部分變賣。3. 原物分配時的補正:如有人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4. 原物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5. 合併分割: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須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並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始得適用前項規定。6.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得」看成一定要做:本條多處是法院得、共有人得、得以金錢補償,屬裁量或權利,不是當然。2. 不要把「變賣共有物」和「原物分配」混成固定先後,條文是依情形由法院命為不同分配方式,不能自行加上原則/例外的順位。3.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與「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要分清;後者還要符合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且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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