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26-1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在說,共有人之間對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所作的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所作的決定,只要完成登記,就會對日後取得應有部分的人發生效力。若是法院裁定所定的管理,也是在登記後同樣有這個效力。動產共有的情形則較嚴格,前述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只有在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於受讓或取得時知道,或可得而知時,才對他們有效。
考試要點
1. 不動產共有:關於「使用、管理、分割、禁止分割」的約定或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的決定,於「登記後」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有效。 2. 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有同樣效力。 3. 動產共有:前項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須以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於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為限,才具效力。 4.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常見陷阱
動產與不動產的效力條件不同:不動產重點在「登記後」;動產則要看受讓或取得時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不能混為一談。另注意本條最後一段是「連帶清償責任」,考試時不要誤看成只是一般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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