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51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役權,指的是把別人的不動產,拿來作為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具有特定便利的使用。這是一種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使用的權利,重點在於「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宜而設」。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不動產役權」的定義條文,核心在於「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使用。 2. 條文列舉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另外還有「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 3. 考試常抓的是:這種權利不是泛指任意使用他人土地,而是要符合「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的役權概念。

常見陷阱

「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是概括性用語,不是把所有便利都當然包含;仍要符合不動產役權的性質。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民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