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役權,指的是把別人的不動產,拿來作為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具有特定便利的使用。這是一種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使用的權利,重點在於「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宜而設」。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不動產役權」的定義條文,核心在於「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使用。 2. 條文列舉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另外還有「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 3. 考試常抓的是:這種權利不是泛指任意使用他人土地,而是要符合「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的役權概念。
常見陷阱
「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是概括性用語,不是把所有便利都當然包含;仍要符合不動產役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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