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52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需役不動產為共有時,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此處行為類型是概括的,不限於中斷時效。至於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第3項)。

考試要點

1.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的要件:須「繼續並表見」。 2. 第2項:需役不動產為共有時,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行為類型概括,不限於中斷時效之行為。 3. 第3項: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常見陷阱

(1)不要把「繼續並表見」誤記成其他期間或其他要件,本條只寫這兩個條件;也沒有寫登記、罰則或其他程序效果,不可自行加進去。(2)第2項與第3項要分辨:第2項是概括規定,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其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3項才專指「中斷時效之行為」,且效力表述是「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勿將第3項的行為類型或效力用語套入第2項。(3)兩項的效力用語不同:第2項「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3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考題常互換設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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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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