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53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役權不能脫離「需役不動產」單獨拿去買賣、轉讓,也不能拿它去當其他權利的客體。簡單說,這種權利是跟著需役不動產走的,不能被切開來單獨處理。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是「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不能單獨讓與。 2. 也不能「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表示不能把不動產役權獨立拿去設定成其他權利的客體。 3. 這題常與第851條、第854條等從屬與附隨行為規定一起出題,考時要抓住:役權是附隨於需役不動產,不得脫離獨立處分。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不動產役權像一般財產權一樣可以單獨移轉;但本條明確禁止其脫離需役不動產而為讓與。另要注意,本條是禁止「分離後再讓與」及「作為其他權利標的」,不是在講役權的設立要件或登記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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