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54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役權人為了行使或維持自己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做必要的附隨行為。可是做這些附隨行為時,必須選擇對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的地點和方法。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不動產役權人」,不是一般人。2. 行為限於「行使或維持其權利」所必要的「附隨行為」。3. 條文用「得」表示可以為之,但後面有但書限制: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4. 考題常會問本條是用來界定不動產役權人的行為界限,重點在「可以做,但要盡量減少對供役不動產的損害」。
常見陷阱
1. 這裡限制的是「附隨行為」,不是把不動產役權本身的內容都改成只能最少損害。2. 不能把「得」誤看成「應」:前段是許可,後段才是必須遵守的方式限制。3. 不要把「損害最少」誤寫成「不得有損害」;條文不是禁止損害,而是要求選擇損害較少的處所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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