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55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不動產役權人因為自己行使役權而設置了某些設備或設施,就有保養、維持這些設置的義務。若這些設置是由供役不動產的所有人提供的,也一樣由設置者負有維持義務。反過來說,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在不妨礙役權行使的範圍內,可以使用這些設置;但要依照自己受益的程度,分擔維持費用。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設置者負維持義務」: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自行設置者,或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維持義務都在設置者這一方。2.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不是完全不能使用,前提是「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才得使用。3.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若有使用,就要「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費用;考題常考的是這個分擔標準不是平均分擔,而是依受益程度。

常見陷阱

1. 不能把「得使用」看成無條件使用;條文有明確限制是不得妨礙不動產役權行使。2. 維持費用的分擔,不是由不動產役權人一概負擔,也不是一律對半分,而是看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的受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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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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