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55-1條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供役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為行使役權時的「地點」或「方式」有變更需要,而且這樣的變更不會太妨礙對方行使權利,就可以由提出請求的人自己負擔費用,請求變更。這條的核心是:可以改,但要有必要,且不能嚴重影響對方權利,費用也由請求人自己出。
考試要點
1. 主體有兩種: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兩者都可能依本條請求變更。2. 變更對象限於「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不是任意變更役權內容。3. 要件有二:一是「有變更之必要」,二是「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4. 費用負擔是「得以自己之費用」,考題常考請求人自行負擔。
常見陷阱
不要把「不甚妨礙」誤讀成完全不妨礙;條文只要求不會「很大程度」妨礙,並非零影響。也不要把本條寫成任何一方都可單方面任意改變,仍須符合「有變更之必要」並由請求人自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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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