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59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講不動產役權可以怎麼消滅。第一種是:如果這個役權的全部或一部分,已經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供役不動產的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請法院就那一部分宣告消滅。第二種是:如果需役不動產已經滅失,或已經不堪使用,這個不動產役權就會消滅。

考試要點

1. 第1項是「法院宣告消滅」:要件是「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且須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請求。2. 法院只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消滅,重點在於不一定整個役權都消滅。3. 第2項是「當然消滅」型態:原因是「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4. 看到題目時要分清楚:第1項是經法院宣告;第2項是因法定事由而消滅。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第1項誤認為需役不動產所有人才能請求,條文是供役不動產所有人。2. 第1項不是一律整個役權消滅,而是限於「無存續必要之部分」。3. 第2項的消滅事由只有「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不要自行加上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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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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