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59-4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役權不只可以設在別人的不動產上,連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也可以拿來設定不動產役權。也就是說,法律承認「自己不動產」也能成為不動產役權的標的。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於確認: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2. 出題常會和「不動產役權的標的是否限於他人不動產」一起考,答案是否定,自己之不動產也可以。 3. 本條文字沒有再寫其他要件、期限或效果,作答時不要自行加上未載明的限制。

常見陷阱

1. 不要誤以為不動產役權一定只能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本條就是例外/補充說明,可就自己不動產設定。 2. 不要把本條和登記生效、從屬性、附隨行為等規定混在一起,本條只處理『自己之不動產也可設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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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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