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859-5條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1-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說,前面第851條到第859條之2關於不動產役權的規定,也同樣適用於本條所指的前二條情形。換句話說,這裡不是另外創設新規則,而是直接把前述那一整套役權規定拿來準用。
考試要點
1. 核心關鍵字是「準用」:第851條至第859條之2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2. 範圍要記清楚:是「第851條至第859條之2」,不是只到第859條或另加其他條文。 3. 題目若問「哪些役權規定適用於本條前二條」,答案要抓準「前述第851條至第859條之2」整段範圍。
常見陷阱
容易把「準用」誤看成「直接適用全部法條」或自行擴張適用範圍;本條文字只明確指出第851條至第859條之2,不能再外推到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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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