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0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6-03-1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幫助犯」:如果你雖然不是直接去做犯罪的人,但你有出手幫忙別人去犯罪,就會被當成幫助犯。就算對方不知道你是在幫他犯罪,法律上也一樣成立。至於要怎麼處罰,法院可以把幫助犯的刑度,依照正犯的刑罰去減輕。

考試要點

1. 幫助犯的成立重點在「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不必自己是直接實行者。2. 對方是否知道你在幫忙,不影響幫助犯成立。3. 幫助犯的處罰不是固定一定減刑,而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屬於法院裁量空間。4. 搭配內線交易等考點時,若屬提供工具、協助傳遞、掩護或其他助力,常會聯想到本條幫助犯問題。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有被幫助的人明知有協助,才成立幫助犯;本條明白規定,即使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仍成立。另要注意,「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不是一定減輕,而是有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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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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