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最新異動日期:2026-03-1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管「工商秘密」的洩漏:如果某人因為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本來就負有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的保密義務,卻沒有正當理由就把秘密洩漏出去,就會構成本條所罰的行為。處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考試要點
1. 先抓主體條件:必須是「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且該秘密是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2. 行為要件是「無故洩漏」,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而外洩。3. 本條屬刑法的洩密規定,考題常用來和證交法內線消息、營業秘密等概念區分;本條重點在「工商秘密」及保密義務來源。4. 罰則門檻要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陷阱
常見誤區是把本條直接等同於內線交易條款;但本條文字重點是「工商秘密」的無故洩漏,並未寫內線交易的要件與構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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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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