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35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6-03-1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侵占罪」:如果你本來就持有別人的東西,卻起了把它當成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思,並把它侵占下來,就會成立本罪。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亦即罰金可單獨科處,也可與徒刑或拘役併科。就算尚未得逞,前項之未遂犯亦罰之。

考試要點

1. 核心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2. 主體重點在於行為人原本是「持有」他人之物,不是以竊取方式取得。 3.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注意罰金得單獨科處,非僅得併科。 4. 未遂犯也處罰,考題常會問是否只有既遂才罰,答案是否定的。

常見陷阱

(1)容易和竊盜混淆;本條重點不是「偷走別人的東西」,而是「本來已在自己持有之下,卻非法據為己有」。(2)法定刑用語:本條為「或科或併科」,罰金可單獨宣告;若記成「得併科」,會誤以為罰金必須附隨於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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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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