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36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6-03-1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加重的侵占」:如果你侵占的是公務上或因公益而持有的物,刑度會比一般情形重,最低到 1 年,最高 7 年,另外還可以再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若侵占的是業務上所持有的物,刑度是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並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這兩種情形的未遂犯也一樣要處罰。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前條第一項犯罪的加重情形,關鍵在「持有原因」不同:公務上、因公益、業務上。2. 刑度要分清楚: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3. 這條明確規定未遂犯也處罰,考題常考「既遂/未遂都罰」。4. 要注意本條不是一般侵占的全部內容,而是針對前條第一項情形的加重處罰。

常見陷阱

容易把「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與「業務上所持有」的刑度記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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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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