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42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6-03-1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如果你受託替別人處理事情,卻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是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而做了違背職務的事,結果真的讓委託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就可能成立本罪。就算還沒造成既成損害,只要是前項行為的未遂,也一樣會處罰。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重點在受任、受託、受僱等替他人辦事的關係。2. 主觀上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利益」;不是單純疏忽。3. 客觀上要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且要「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才成立既遂。4. 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5. 未遂犯也處罰,考題常會問既遂與未遂都可罰。

常見陷阱

容易把「違背任務」和單純辦事失誤、判斷錯誤混為一談;本條是要有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也要注意,條文要求已經造成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損害,才是前項既遂;若只是違規但未生損害,則要看是否屬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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