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限制房東收回房屋:出租人非因條文列舉的六種情形之一,不得收回。六種情形包括: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於他人(該項原則上禁止未經承諾之轉租,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租約另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故未經同意之部分轉租,原則上不構成本款)、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違反租賃契約,或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
考試要點
1. 核心考點是「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屬於限制房東收回房屋的規定。 2. 必背六款事由:①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②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注意該項但書:房屋之一部分轉租,除有反對之約定外為法所允許);③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④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⑤違反租賃契約;⑥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 3. 數字門檻要記: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且是「除擔保金抵償外」後仍達此標準。 4. 條文結構是「不得收回」的原則限制,符合列舉情形才例外可以收回。
常見陷阱
(1)不可把六款事由理解成「房東想收回就可收回」,必須符合列舉事由之一。(2)第3款的門檻是「達二個月以上」,且要先扣除擔保金抵償後再看是否達標。(3)第2款不是「未經同意轉租」即該當,而是「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該項但書明定房屋之一部分轉租,除租約有反對之約定外為合法——故承租人未經承諾分租房屋一部(如分租一房),若租約未禁止,出租人不得依本款收回。考題常以「未經同意將房間分租他人」設題,須先檢查是全部轉租或一部轉租、租約有無反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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