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基地要賣的時候,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可以用和原買家一樣的條件先買;反過來,房屋要賣的時候,基地所有權人也可以用同樣條件先買。這些優先購買權人的先後順序,要看登記的先後來決定。收到出賣通知後,如果十日內不表示要不要買,就當作放棄;如果出賣人沒有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跟第三人簽買賣契約,該契約不能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考試要點
1. 本條有兩個方向: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2. 「同樣條件」是關鍵字,表示要以相同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3. 多數優先購買權人並存時,順序依登記先後決定。4. 收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優先權視為放棄。5. 若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即與第三人訂約,該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基地出賣」與「房屋出賣」的優先購買權人搞反。2. 先後順序不是看誰先主張,而是看登記之先後。3. 十日是自接到出賣通知後起算,逾期不表示即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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