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2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私有土地如果因為天然變化,變成湖泊、沼澤,或變成可以通航的水道,法律上就視為原本的所有權消滅。若之後土地又恢復原狀,而且原所有權人能證明這塊地本來就是自己的,所有權就會再回到原所有權人手上。

考試要點

1. 本條只限「私有土地」。2. 變化原因必須是「天然變遷」,不是人為因素。3. 土地變成「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效果是「所有權視為消滅」。4. 但若土地「回復原狀」,且原所有權人能證明為其原有者,則「仍回復其所有權」。5. 關鍵字要記:天然變遷、湖澤、可通運之水道、視為消滅、回復原狀、證明為其原有者、回復其所有權。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視為消滅」誤解成只是暫時不能使用;條文是直接規定所有權效果。2. 回復所有權不是自動發生,還要有原所有權人的證明。3. 回復的前提是土地已經「回復原狀」,不是只要部分恢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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