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4條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一、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 二、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列出「不能作為私有土地」的類型,包括海岸一定範圍內、公共需要的天然湖澤與水道及其周邊、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的水源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法律明文禁止私有的土地。若這些土地原本已經成為私有,法律允許依法徵收。至於名勝古蹟,原則上也不得私有,但條文另外列出兩種情形,不受這個限制。
考試要點
1. 牢記第1項各款的禁止私有土地類型,共10款。2. 第2項重點是: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考題常問其法律效果。3. 第3項是名勝古蹟的例外,僅限兩種情形:一是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且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二是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因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4. 本條屬土地不得私有與例外規定,常與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一起出題,宜一起對照。
常見陷阱
常見誤區是把「名勝古蹟」誤以為絕對不得私有,忽略第3項的兩種例外;也要注意條文用語是「得依法徵收之」,不是一律當然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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