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5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上附著的礦,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就跟著變成私有財產。這裡講的「礦」,也不是泛指一切地下資源,而是以《礦業法》所規定的種類為限。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2. 「礦」的範圍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不能自行擴張解釋。 3. 條文只規定礦不隨土地所有權而私有;至於礦之探採權利如何取得,屬礦業法之範疇,非本條所載。

常見陷阱

(1)常見誤解是以為買到土地就當然取得地底下的礦;本條明確否定此點。(2)本條用語是「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不要把範圍想成所有附著於土地的物質都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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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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