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7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限制外國人取得某些特定土地的權利: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和領域邊境的土地,都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若是因繼承而取得,原則上不在這個禁止範圍內,但繼承登記辦完後,必須在三年內賣給本國人。若逾期未出售,會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且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土地種類,共七款: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2. 繼承取得者是例外:不是完全不能繼承,而是要在「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3. 逾期未出售時,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4. 標售程序是「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考題常會混問繼承例外、三年期限、以及逾期後的處理機關。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只記成不能買賣;本條還包括設定負擔與租賃。2. 繼承是例外,但不是永久保留,仍有三年出售期限。3. 「三年」是從「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算,不是從繼承發生時起算。4. 逾期後是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不是直接由外國人自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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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外國人取得權利有誤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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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土地權利能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8 題,顯示前 6 題。

繼承登記期限與罰鍰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3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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